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同意香港艺员叶倩文到厦门演出的批复
2008-07-14

闽文市〔2008〕90号

 

 

厦门东方美铭文化体育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告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香港艺员叶倩文于2008年6月26日到厦门磐基皇冠假日酒店,参加“尊尼获加向前迈步的绅士”一百周年晚宴演出,演出一场。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好演出活动,确保安全并依法纳税。演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报批。

请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OO八年六月二十日

 

抄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厦门市

文化局、公安局、地税局,省文化稽查总队,厦门市

思明区文体局

福建省文化厅办公室               2008年6月20日印发

 (共印15份)

[返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