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同意台湾艺员李翊君到龙岩演出的批复
2008-07-14

闽文市〔2008〕93号

 

 

龙岩市银座文化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告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台湾艺员李翊君(原名李华苓),于2008年6月28日到龙岩市新罗区银座都市娱乐城参加演出活动,演出一场。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好演出活动,确保安全并依法纳税。注意不得出现“一中一台”、“两个中国”等问题。演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报批。

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抄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省委宣传部、省台办、省公安厅,

龙岩市文化与出版局、公安局、地税局,省文化稽查

总队,龙岩市新罗区文体局

福建省文化厅办公室               2008年6月25日印发

 (共印15份)

[返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