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同意美国百老汇音乐剧《音乐之声》来我省演出的复函
2008-07-14

闽文市〔2008〕95号

 

 

福州东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根据文化部文市函[2008]227号批复和你公司的申请,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承接四川省锦城艺术宫邀请的美国百老汇音乐剧《音乐之声》一行62人,2008年8月4日至8月6日增加到我省福州市福建会堂举办演出活动,演出三场。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好演出活动,确保安全并依法纳税。演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报批。

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特此函复。

 

 

OO八年七月七日

 

抄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省委宣传部、省外办、省公安厅,

福州市文化局、公安局、地税局,省文化稽查总队,

福州市鼓楼区文体局,四川省锦城艺术宫

福建省文化厅办公室                2008年7月7日印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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