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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文市〔2008〕95号
福州东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根据文化部文市函[2008]227号批复和你公司的申请,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承接四川省锦城艺术宫邀请的美国百老汇音乐剧《音乐之声》一行62人,于2008年8月4日至8月6日增加到我省福州市福建会堂举办演出活动,演出三场。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好演出活动,确保安全并依法纳税。演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报批。
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特此函复。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抄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省委宣传部、省外办、省公安厅,
福州市文化局、公安局、地税局,省文化稽查总队,
福州市鼓楼区文体局,四川省锦城艺术宫
(共印1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