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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文物[2008]9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福建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丰富。建国以来,省人民政府先后公布了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极大地推动了我省珍贵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工作。近年来,各地又陆续发现一批具有较大价值的文物古迹,特别是一批重要涉台文物的发现,在建设海峡西岸科学发展的先行区和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切实有效地加强对这些珍贵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1、具有较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原则上从已公布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筛选;反映海峡两岸“五缘”关系的重要涉台文物将作为本次申报评审的重要内容。
2、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在做好“四有”工作的基础上申报,并附有关文件资料。未确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文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出具。
2、《福建省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表》。
3、文字材料:包括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面积,历史沿革,保存现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历次维修或发掘情况,管理使用情况;
4、图纸、照片、拓片(摹本):
图纸包括地理位置图,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文物建筑: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平面图、正立面图、侧立面图、横剖面图、纵剖面图等;文化遗址:遗址平面分布图、考古发掘图、主要出土文物器物图;古墓葬、石刻及造像等参照上述要求。
照片要反映文物的主要特征,包括全景或航测照片,文物群体和主要单体的外立面、内部构架及重要部位照片,重要藏品或出土文物照片。
拓片(摹本)包括石刻、碑碣等文物的主要铭刻内容;
必要的可附相关的录相片、VCD片。
5、附件:包括相关文件、文献资料等。
以上材料应统一制作成A4格式的申报文本(纸质文本和word格式的电子文本各一份)。申报文本范本,请直接登陆福建文物网站(www.fjww.com)下载专区下载,不另行下发。
三、申报评审程序
1、各地在组织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认真评审的基础上,筛选出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9月30日前具文报我厅;
2、我厅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必要的将前往实地考察核实),提出推荐名单;
3、推荐名单经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四、凡过去已经申报而未获批准的,若拟再申报,一律按上述要求重新办理。
联系电话:0591—87117109,联系人:何经平、林小燕。 电子信箱:hjp@fjww.com。 lxy@fjww.com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抄送:国家文物局,陈桦副省长,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文化(文化与出版、文物、文体)局,
(共印2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