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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文市〔2008〕71号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同意香港艺员林一峰到福州演出的批复
福建省演出公司:
你公司闽演〔2008〕11号申请报告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香港艺员林一峰,于2008年5月17日,到福州市福建师范大学综合体育馆参加演出活动,演出一场。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好演出活动,确保安全并依法纳税。演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报批。
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抄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福州市
文化局、公安局、地税局,省文化稽查总队,福州市
仓山区文体局
(共印1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