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文市〔2008〕80号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同意菲律宾阿巴波·玛丽·洛兹等七人乐队到莆田演出的批复
福建省中视传播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告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菲律宾阿巴波·玛丽·洛兹等七人乐队(乐队成员为阿巴波·玛丽·洛兹、甘巴·鲁依·拉谢、曼逖卡沃·米歇尔、斯瓦诺·格雷·马欧、多斯多斯·森姆帕力可、布兰卡保尔·嵩尔、巴卡塔·麦洛笛),于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莆田市城厢区面对面电音会所演出。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好演出活动,确保安全并依法纳税。演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报批。
请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