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文外[2008]65号
厦门市文化局:
你局厦文〔2008〕103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厦门市翔安区南音协会一行15人应台北市松山奉天宫南乐团的邀请,于2008年10月至11月期间赴台进行为期7天的交流演出。邀方负担在台期间的食、宿等有关费用,往返旅费自理。
请按有关规定办理人员报批手续;在活动组织实施中,要坚持一个中国原则,防止出现政治敏感问题;并要求其回闽后15天内将出访小结及有关文字说明的照片2张送我厅闽台文化交流中心。
此复。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抄送:文化部港澳台司
福建省文化厅办公室 2008年6月24日印发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