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同意厦门市翔安区南音协会赴台交流演出的立项批复
2008-06-26

闽文外[2008]65号

 

 

厦门市文化局

你局厦文〔2008〕103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厦门市翔安区南音协会一行15人应台北市松山奉天宫南乐团的邀请于2008年10月至11月期间赴台进行为期7天的交流演出。邀方负担在台期间的食、宿等有关费用,往返旅费自理。

请按有关规定办理人员报批手续;在活动组织实施中,要坚持一个中国原则,防止出现政治敏感问题;并要求其回闽后15天内将出访小结及有关文字说明的照片2张送我厅闽台文化交流中心

此复。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抄送:文化部港澳台司

福建省文化厅办公室              2008年6月24日印发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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