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漳州市云霄县潮剧团75人赴香港商演的批复
2008-06-10

闽文外[2008]58号

 

漳州市文化与出版局:

你局漳文外[2008]1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漳州市云霄县潮剧团75人应香港新升艺潮剧团的邀请,于8月1日至29日赴香港及九龙地区商演,在港29天。邀方负担往返旅费及在港期间食宿、交通及医保等费用,并支付演出酬金港币25万元及适当零用费。

请按有关规定办理人员报批手续,做好外事纪律教育工作,并要求其入境后15天内将出访小结(包括观众人数、演出场次、支出情况及有文字说明的照片两张)送我厅对外文化处。

此复。

 

 

 

二00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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