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泉州市华侨大学音乐舞蹈学院艺术团赴菲律宾和泰国交流演出的批复
2008-06-02

闽文外[2008]55号

 

泉州市文化局:

你局泉文[2008]6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泉州市华侨大学应菲律宾侨中学院和泰国留学中国大学校友总会的邀请,组派音乐舞蹈学院艺术团于6月25日至7月8日赴菲律宾和泰国交流演出。其中, 艺术团12人于6月25日至7月3日赴菲律宾参加菲侨中学院建校85周年庆典演出活动,28人(含赴菲律宾12人,其余16人由中国直接赴泰国)于7月3日至8日赴泰国璇宫剧场和揭阳会馆演出。邀方负担在外食宿费用,华侨大学承担其余费用。

请按有关规定办理人员报批手续,做好外事纪律教育工作,并要求其回国后10天内将出访小结(包括演出场次、效果和观众人数以及含有文字说明的照片两张)送我厅对外文化处。

此复。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返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