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8-08-25

闽文办〔2008〕45号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化(文化与出版)局,厅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局):

《福建省文化厅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8月13日召开的福建省文化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

 

 

 

福建省文化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为使福建省文化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厅”)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把省文化厅建设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新修订的《文化部工作规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文化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文化部的指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文化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完成省委、省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协的监督,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充分引导和发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单位的作用,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推动福建文化强省建设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三、省文化厅的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履职实效。人民为重,艺术为重,作风为重。

四、省文化厅的工作要求是,落实“好字当头谋发展、改革创新谋发展、以人为本谋发展、统筹协调谋发展”的实践主题,“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运作、重在实效”的实践要领,“关键在‘活’、关键在‘和’、关键在‘实’、关键在‘人’”的实践要求,“重在持续求先行、好字当头求先行、以人为本求先行、谋在其中求先行”的实践方向,服务海西,文化强省,项目(品牌)带动,改革创新,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文化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繁荣和发展福建文化文物事业和产业,为两个先行区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第二章  领导成员职责

    五、省文化厅领导成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奋努力,讲究效率;要调查研究,依法行政,清正廉洁,执政为民;要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为广大文化文物工作者服务。

六、省文化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全面负责省文化厅工作。其他厅领导协助厅长工作。

七、厅长召集和主持厅务会议。厅长、其他厅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省文化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务会议研究决定。

八、其他厅领导成员受厅长委托,按分工负责处理专项工作,代表省文化厅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厅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研,向厅长提出解决建议。涉及其他厅领导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厅领导商量决定。

九、厅长离榕外出期间,按任职排序依次委托其他厅领导成员主持省文化厅工作。其他厅领导成员离榕外出期间,所分管工作由厅长指派有关领导处理。

十、厅机关各处(室、局)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行政,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文化厅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全面履行文化行政管理职能

十一、全面履行全省文化行政管理职能,落实福建文化强省战略,统筹发展全省文化文物事业,研究拟定并监督实施全省文化文物事业和产业发展战略及政策法规,指导推进全省文化系统体制改革,繁荣发展海峡西岸经济区文化文物事业和产业,强化公共文化服务,让人民群众共享文化发展成果。

十二、实施文化项目品牌战略,扶持和树立在全省乃至全国有代表性、示范性、影响性的文化品牌;坚持项目带动,科学谋划,开拓创新,明确责任,推进落实。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三、健全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四、全省文化文物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经费预决算、重要政策法规、重大活动项目、重点设施建设以及省文化厅重要工作制度规章等重要事项,在决议、决定作出前,须经厅务会议充分讨论。

    十五、厅机关各处(室、局)提请厅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直属单位或基层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依法行政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七、根据海峡西岸经济区文化文物事业和产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拟订涉及文化文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或对涉及文化文物工作的有关法规、规章提出修改意见,并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审议。

十八、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符合省政府和文化部颁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省政府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省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省文化厅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和厅内设机构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十九、深化全省文化系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文化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文化文物执法力度,推进文化文物行政许可审批改革。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做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认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文化部门工作透明度。

二十一、厅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文化厅制定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均应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二、福建文化厅网为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的首发网站。主动公开的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应及时在福建文化厅网上发布。结合电子政务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福建文化厅网。

二十三、建立省文化厅新闻发布会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分管厅领导和厅办公室主任为省文化厅新闻发言人。根据厅长授权,新闻发言人代表省文化厅对外发布重大新闻。加强新闻信息宣传工作。省文化厅新闻信息宣传工作由厅办公室归口管理,相关处(室、局)积极配合。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四、自觉接受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和省政协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认真办理答复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自觉接受司法机关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二十六、加强文化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厅属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认真核查、整改。

二十八、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运用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程序解决信访事项。厅领导按分工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重要的群众来访,相关处(室、局)负责人应切实落实厅领导批示、协助厅领导接访。

    二十九、加强效能建设,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十、厅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职能,按照厅领导指示,督促有关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厅属单位和机关各处(室、局)完成好省委省政府督办事项、厅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会议议定事项,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健全信息报送反馈机制,确保政令畅通,确保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切实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督查情况应及时反馈厅领导,并根据厅领导批示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一、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管理文化文物行政事业经费,依法开展文化统计、基建、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节能降耗,厉行节约,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三、省文化厅领导成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省文化厅实行厅务会议(含厅务扩大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五、厅务会议由厅领导成员和机关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列席;必要时可召开厅务(扩大)会议。厅务会议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其他厅领导成员召集和主持。

厅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文化部重大决议、决定、命令、意见和重要指示,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化部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厅党组会议决议、决定及有关重要事项;

(二)讨论审定有关本省的文化立法规划,审定由省文化厅为主或参与拟订的报送省人大、省政府审议的涉及文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三)讨论审定本省文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省文化厅年度工作要点、重要工作事项及重要会议活动计划,讨论审定以“省文化厅”名义报送省委、省政府和文化部的重要报告、请示或印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重要文件;

(四)分析全省文化文物事业和产业发展态势和运行情况,研究对策措施;

(五)讨论审核省文化厅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基建计划;

(六)讨论决定各设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厅属单位和机关各处(室、局)提请审定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厅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六、专题会议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其他厅领导成员召集并主持,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出席。

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并组织实施省委、省政府、文化部以及省文化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研究布置、检查落实省文化厅重要会议、活动、专项工作和厅长批示事项;

(三)协调处理省文化厅与其他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厅机关处(室、局)之间,厅机关与直属单位之间,省文化厅与市、县(区)党政机关及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有关重要事项;

(四)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要问题。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七、厅务会议、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有关议题和书面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厅务会议个别不能出席的,要向召集人请假,并告知厅办公室;如对提请审议的议题有变更或建议,应在会前及早提出,由厅办公室报告召集人。厅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承办处(室、局)负责。

三十八、厅务会议、专题会议所议定事项应印发相关会议纪要并执行;对所讨论事项未议定、需作进一步研究的,不发会议纪要。厅务会议纪要,由厅长签发;如是受厅长委托由其他厅领导主持召开的厅务会议,会议纪要由召集主持会议的厅领导审核,厅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签发。

上述会议议定事项,如需对外宣传报道或报送信息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重大问题须请示厅长批准。

三十九、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全省性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省文化厅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应报请省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各处(室、局)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未经厅领导批准,不得冠以“全省”或“福建省”名义,一般不邀请各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各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厅属单位和机关各处(室、局)上报的各类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厅办公室统一接收并分办报送省文化厅的文件,归口受理厅机关各处(室、局)报送厅领导审批的公文。公文的审批按厅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除厅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保密事项外,一般不向厅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厅机关各处(室、局)报批的请示性公文,处室间如有不同意见,应事先协商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后上报审批。

四十一、批阅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本人姓名和签署时间;对于无意见的公文,应当签署“已阅”或“同意”字样及本人姓名、签署时间。其他批阅人也按此要求签署。

四十二、按照公文内容和重要程度,对各类报批公文实行分级分工审批制度。

由厅长签发的公文,主要有:以省文化厅名义向省委、省政府、文化部及其相关部门的上行文,由厅长签发;以省文化厅名义发布的,对全省文化文物事业和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或在全省文化系统或社会公众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由分管厅领导审核后送厅长签发;以省文化厅名义向下级、平级及其他不相隶属部门或单位发出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公文,由分管厅领导审核后送厅长签发;以省文化厅名义印发,涉及两位以上厅领导分管范围的,由有关厅领导审核后送厅长签发;以省文化厅名义印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厅领导审核后送厅长签发;以省文化厅名义印发、属厅长直接交办事项的公文,在告知分管厅领导后送厅长签发。

由厅领导成员签发的公文,主要有:以省文化厅名义印发,属专项工作、日常工作或已经厅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公文,按分工由分管厅领导签发。

厅长离榕外出期间,需厅长签发的特急公文,由受厅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厅领导向厅长请示后签发。

四十三、以省文化厅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重要公文、或系厅领导批示办理的公文,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有关厅领导签发,并在文中注明经厅领导同意。属厅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厅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

四十四、厅办公室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精简公文数量,加强审核把关,提高公文质量。除省文物局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行文外,其它处(室)一般不得以处(室)名义对外发文。

四十五、厅属各单位需要行文请示省委、省政府的事项,应统一由厅办公室收文报经厅长签批后上报,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四十六、切实加快厅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进程,提高福建文化厅网软硬件水平,推进网上审批,完善信息发布、在线办事、互动交流等功能,拓展厅机关网上收、发文和公文运转制度,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

四十七、厅办公室归口办理厅领导出席公务活动工作。为保证厅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要工作,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安排厅领导出席与文化工作有关的公务活动。与文化工作无关的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厅领导出席。

在安排的过程中,要确保厅领导出席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文化部组织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确保厅领导陪同省领导、文化部领导及其他上级机关领导视察调研文化文物工作。除重大活动外,不同时安排两位以上厅领导出席同一活动。

四十八、如确需以省文化厅名义与其他部门或党委、政府共同主办全省文化活动的,须经厅长同意。对已经批准的与部门或地方政府共同主办的文化活动,根据需要安排厅领导担任组织机构的领导职务、出席有关活动。

四十九、厅领导出国出境访问、参加重要外事活动、接待重要外宾或台港澳同胞,由厅对外处提出方案,报厅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厅长审批。具体实施时,由省文化厅按程序报批。

五十、厅属单位主办的重要文化文物活动,需要邀请省领导参加的,应报告厅办公室,经厅长同意后代为邀请,一般不得越级邀请。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一、省文化厅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坚决执行省文化厅各项决定,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文化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文化厅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省文化厅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厅长或厅务会议同意。

五十二、省文化厅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切实做好省直文化系统机要保密、安定稳定和安全有关工作,确保计算机、网络与政务信息安全,确保全系统不发生泄秘、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安全事故。

五十三、省文化厅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密切关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省文化厅通过举办理论讲座、中心组学习、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培养,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四、厅领导成员要发扬求真务实作风,深入基层,考察调研,指导并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

五十五、厅领导成员个人不为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厅属单位有关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按工作隶属关系和有关规定,按时出勤,办理请销假手续。

厅长离榕出差或出访、休假,应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向省长报告,获准后成行。其他厅领导离榕出差或出访、休假,应向厅长报告,获准后成行,并告知厅办公室。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日期间,离开厅机关办公区一天以上,须向分管厅领导报告;离榕外出应经厅长和分管厅领导同意,并告知厅办公室。厅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离榕一天以上,须书面报请厅长和分管厅领导同意,获准后成行,并及时告知厅办公室和对口联系处(室)。

省文化厅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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