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2007-12-2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 第57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7121日起施行。2004113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 凯

           商             长 :薄熙来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节选)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演出场所经营(中方控股)

2.体育场馆经营、健身、竞赛表演及体育培训和中介服务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节选)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项目和电影制作项目(限于合作)

2.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4.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5.娱乐场所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节选)

十、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新闻机构

2.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3.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和进口业务

4.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6.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7.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

8.录像放映公司

9.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

10.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11.色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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