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菲律宾艺员撒尔撒多?祖斯玲?基莫等两人到福州演出的批复
2008-03-10

闽文市〔2008〕35号

 

福建省中视传播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告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菲律宾艺员撒尔撒多·祖斯玲·基莫、阿尔卡利·罗兰·佩得罗萨等两人,于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到福州苏格蓝咖啡有限公司所属娱乐场所演出。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好演出活动,确保安全并依法纳税。演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报批。

请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省委宣传部、省外办、省公安厅,

福州市文化局、公安局、地税局,省文化稽查总队,

福州市鼓楼区文体局

福建省文化厅办公室               2008年2月29日印发

 (共印15份)

 

[返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