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实意见》(闽政办[2002]162号)文件规定,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以后有条件再逐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二)继续执行提前退休政策。对于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不能适应舞台演出的演员、演奏员,按照省政府闽政[1988]33号文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退休。根据省政府闽政[2004]9号文件,对不适应岗位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
(三)实行转业补助政策。对于不适合舞台演出、又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演员、演奏员(未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实行转业政策,根据本人在单位的服务年限,按每满一年发1.5万标准(今后随工资增长而适度提高)计发转业补偿金(含解聘补偿金,最高按十年标准计发)买断工龄,个人自谋职业,档案转至政府所属人才市场。转业补偿金由省财政支付。
(四)试行柔性使用人才的财政政策。试行舞蹈、杂技专业人员不入编的“体外循环”办法,即实行享受高于编内人员待遇和人事代理政策,档案放在人才市场,聘用合同期满后自谋职业。编导、创作等岗位试行兼职、短期聘用、项(剧)目聘用。按平均舞蹈、杂技40人、编导10人(3万/人年)测算,每年约需人头经费150万元。
(五)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及岗位设置比例。省属单位都是全省本专业的龙头单位,现有中高级专业职务比例偏低,结构比例标准建议如下:试点事业单位高级职务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5%(现约为20%),中级职务占50%(现约为40%)。高、中、低岗位设置比例为3.5:4:2.5或3:4:3。
(六)加大挟持力度,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实行演出场次补贴,鼓励和扶持省属院团下基层、多演出,逐步实行剧(节)目政府采购,为广大群众和未成年人无偿提供演出服务,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七)对省属表演院团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合理定编,按编制数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增人不增经费,减人不减经费,以解决剧团必备的岗位空缺时,临时外聘人员无力支付工资的因难。
(八)建立艺术创作和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面向全省专业表演团体和民间职业剧团,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论证制度,对经评审论证的优秀剧目和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给予适当资助。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1)资助30部优秀剧目的创作、排演;(2)资助培养100名中青年优秀人才;(3)对长期从事杂技、舞蹈等门类演员形成职业病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专项资助。
(九)专项补助省实验闽剧院及省歌舞剧院住房补贴630万元。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省实验闽剧院及省歌舞剧院共246人(省实验闽剧院164人、省歌舞剧院82人)可椁受住房补贴,经测算约需资金630万元。
(十)每年专项支持省图书馆改革200万元用于建立激励机制;支持省电影公司200万元,启动数字院线建设。
(十一)对以下几项税费优惠和支持。
1、艺术表演院团下乡开展演出的“大蓬车”和演员用车免征过路通行费;
2、对省图书馆创收收入等,全额返还,专项用于省图
书馆建立激励机制所需经费;
3、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由政府划拨用地改为单位自有用地,以利于盘活资产,促进电影自身造血功能;免除该公司的土地使用税和房屋租赁税;免除离休干部“两费”和5.12退休干部医药费。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