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1999〕249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0〕11号),保留福建省文化厅。福建省文化厅是主管文化艺术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福建省人民政组成部门,正厅级。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2、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协调平衡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比例关系;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3、管理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的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4、研究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协调文化产业发展及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省级公共文化设施。
5、归口管理文化市场,研究、拟定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态势,指导、检查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6、统管电影发行、放映事业;负责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市场的审批和管理,以及音像制品的审查和非法音像制品的鉴定;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
7、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协调全省性社会文化活动。
8、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9、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发展规划和文物保护地方性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文物、博物馆(纪念馆)工作;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10、归口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研究、拟定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政策、规定和计划,指导、管理和协调全省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项目和活动。
11、按省政府规定管理省文物局。
12、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