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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化厅工程筹建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规定
  来源:福建省文化厅   2010年06月25日 阅读:1次 字体大小:[  ]

 

福建省文化厅工程筹建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规定

 

省直文化系统工程筹建人员(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所有工作人员)在工程筹建过程和与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招标代理、代建、供货等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乙方)的工作交往中要做到以下十个不准:

   1、不准搞个人专断行为,重大事项和决策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2、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亲友介绍施工队伍、干预或插手工程发包等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不准收受工程建设乙方红包、礼品、有价证券、各类消费卡,以及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4、不准向工程建设乙方无偿索取各类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建筑材料等为个人服务。

   5、不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奢侈浪费。

   6、不准挪用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工程建设资金,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7、不准擅自变更工程建筑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8、不准泄漏工程招投标信息或内部会议确定的事项。

  9、不准暗箱操作,与他人合伙参与工程建设的招投标。

  10、不准发生渎职、失职行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以上廉洁自律“十不准”规定请遵照执行,如有违反规定,将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驻福建省文化厅纪检组监察室

                0 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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