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投标法定标准
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厅工程服务和货物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投标法定标准的项目招投标(下称内部招投标)的行为,加强对内部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省建设厅、财政厅制定的《关于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厅属各单位进行工程服务或货物采购内部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服务(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招标代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货物采购,是指未达到公开招投标法定标准或未纳入政府采购规定目录的单项合同或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以发包、购买等方式获取工程服务、货物的行为。
第四条 内部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单位及投标人的正当利益。
第五条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工程服务和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采购,或政府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和政府集中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条 招标单位和个人在内部招标活动中,不得指定服务商或供应商。
第七条 在内部招标活动中,招标单位工作人员、评标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八条 拟安排内部招标的项目,要事先以书面形式将相关事宜报告厅监察室、计财处,以便事前指导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单位原则上应在厅网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以便扩大挑选投标人的范围,亦可在政府发布的名录中邀请不少于5家符合资质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单位应避免由同一人推荐投标人的情况出现。
第十条 采用内部招标方式,要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小组组长由承办单位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纪检、财务部门人员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奇数。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三) 投标人需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四)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保证金交纳数额及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的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项目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七)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和开标地点;
(九)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十)其他有关事项以及违约条款;
(十一)受理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布前,原则上要征求厅计财、监察等处室和有关专家意见,经过工作小组成员认真研究讨论并报领导批准后发布。金额较大,技术复杂,情况特殊的要委托有资质的编标机构编标。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开标前,招标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
第三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十六条 一个项目内部招标必须有3家以上投标人,未达到3家的,不能开标。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参加,组长主持。开标时,要邀请投标人到会参加。由投标人或指定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成员可由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组成,如遇到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邀请不少于评标小组人数三分之二的专家参加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选定,在开评前2小时内通知到会。
第十九条 内部招标的评标方法实行在控制价内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亦可实行综合评分法;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比选办法选择。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的程序:
(一)投标人提交投标文本、签到(接收投标文本记录表见附表1);
(二)开封、宣读报价、填写开标记录表(开标记录表见附表2);
(三)逐一听取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见解或对有关事项提出疑问,并进行答疑;
(四)评标人员逐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
(五)评标人员评议,提出问题和初步评价;
(六)评标人员独立打分或填写书面意见、投票。(评标打分表范本见附表3);
组长宣布中标候选人;
(七)评标结果要形成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所有评标人员签字,并附上评标人员意见,报单位领导班子审定(评标报告范本见附表4)。
第二十一条 金额较大、技术复杂、情况特殊的,单位不具备组织招标条件的,要委托有资质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二条 5万以下的如不组织内部招投标,也必须组织3人以上工作小组,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质的投标单位,在单位纪检委员或廉政监督员的监督下,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议标方式选择中标候选人。议标结果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所有参加议标人员签名后报单位领导班子审定。
第二十三条 会议纪要经批准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招标人自中标通知发出后,应及时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四条 设有保证金的,招标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招投标全过程的材料按档案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包括招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过程表格纪要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文起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