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文外〔2010〕171号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同意我省歌舞剧院
与人民艺术剧院随省广播影视集团赴台湾彰化
参加“妈祖之光”大型电视晚会的复函
省广播影视集团:
闽广集团函〔2010〕95、97号函悉。经研究,我厅同意福建省歌舞剧院一行39人与福建人民艺术剧院一行4人随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组团于2010年9月26日至10月3日赴台湾彰化县参加“妈祖之光”大型电视晚会,在台8天。赴台往返费用及在台期间的食、宿、行等费用均由省广播影视集团承担。
特此函复
二O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文化厅办公室 2010年8月27日印发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