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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大厅 > 文物局  
文物保护单位用途改变审核
  来源:福建省文化厅   2009年08月19日 阅读:1次 字体大小:[  ]
* 审批事项: 文物保护单位用途改变审核 
* 事项编码 003591395A03000 
*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条件: (1)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不得破坏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转让、抵押。
(2)属于集体或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使用权的变更,也应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不得破坏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组织)名称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及所有权情况证明,管理和使用单位名称 [编号:003591395A03000_01]
  原件 2件
2、文物保护单位目前的用途和使用情况 [编号:003591395A03000_02]
  原件 2份
3、作其他用途的理由、使用权变更的情况说明,设立其他用途的具备条件,相应的文物保护措施 [编号:003591395A03000_03]
  原件 2份
4、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的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编号:003591395A03000_04]
  原件 2份
5、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编号:003591395A03000_05]
  原件 2份
办理流程: 受理-处室审核-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制订保护措施--分管领导签发—上报省政府或国家文物局审批。 
过程图释:
受理
文物局审核
分管领导审批
领导签发
结束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0(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文化厅 
受理地址: 省文化厅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117109 
联系人:  常浩
监督投诉:  0591-87116640,87118170,87118169 
备注:  
表格下载: 暂无表格模版!
数据交互: 联动数据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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