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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批
  来源:福建省文化厅   2009年08月19日 阅读:1次 字体大小:[  ]
* 审批事项: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批 
* 事项编码 003591395A06000 
*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申请条件: (1)属于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
(2)建设单位会同文物部门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现状情况,无法避开不可移动文物,确需实施原址保护的特殊情况说明 [编号:003591395A06000_01]
  原件 1份
2、实施原址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及图纸 [编号:003591395A06000_02]
  原件 1份
3、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的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编号:003591395A06000_03]
  原件 1份
4、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编号:003591395A06000_04]
  原件 1份
办理流程: 受理-处室审核-现场勘察—专家论证--分管领导签发 
过程图释:
受理
文物局审核
文物局签发
结束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5(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文化厅 
受理地址: 省文物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117109 
联系人:  常浩 
监督投诉:  0591-87116640,87118170,8711816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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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互: 联动数据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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