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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的审批
  来源:福建省文化厅   2009年08月19日 阅读:1次 字体大小:[  ]
* 审批事项: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的审批 
* 事项编码 003591395A08000 
*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申请条件: 1、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法人单位;
2、考古发掘报告已经提交;
3、确属科研需要,作为科研标本的出土文物非孤品。
   
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的请示文件 [编号:003591395A08000_01]
  原件 1份
2、考古发掘报告或考古发掘简报 [编号:003591395A08000_02]
  原件 2份
3、拟作为标本的少量出土文物类别、级别、简况等清单 [编号:003591395A08000_03]
  原件 1份
4、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编号:003591395A08000_04]
  原件 1份
办理流程: 受理-处室审核-分管领导签发 
过程图释:
受理
文物局审核
文物局签发
结束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5(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文化厅 
受理地址: 省文物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117109 
联系人:  常浩 
监督投诉:  0591-87116640,87118170,8711816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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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互: 联动数据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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