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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或审批
  来源:福建省文化厅   2009年08月19日 阅读:1次 字体大小:[  ]
* 审批事项: 省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或审批 
* 事项编码 003591395A09000 
*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申请条件: (1)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应保证文物的安全,不得破坏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2)如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提供详细情况证明。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及所有权情况证明,管理和使用单位名称 [编号:003591395A09000_01]
  原件 1份
2、文物保护单位目前的用途和使用情况 [编号:003591395A09000_02]
  原件 1份
3、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理由、使用权变更的情况说明及具备的条件 [编号:003591395A09000_03]
  原件 1份
4、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的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证明情况 [编号:003591395A09000_04]
  原件 1份
5、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编号:003591395A09000_05]
  原件 1份
办理流程: 受理-处室审核-分管领导签发 
过程图释:
受理
文物局审核
文物局签发
结束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5(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文化厅 
受理地址: 省文物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117109 
联系人:  林小燕 
监督投诉:  0591-87116640,87118170,87118169
备注:  
表格下载: 暂无表格模版!
数据交互: 联动数据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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