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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大厅 > 文物局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来源:福建省文化厅   2009年08月19日 阅读:1次 字体大小:[  ]
* 审批事项: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事项编码 003591395A10000 
*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申请条件: 1、 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 有5 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 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文物商店设立申请书 [编号:003591395A10000_01]
  原件 1份
2、200万元以上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编号:003591395A10000_02]
  原件 1份
3、有关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 [编号:003591395A10000_03]
  原件 1份
4、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编号:003591395A10000_04]
  原件 1份
5、5 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证明材料 [编号:003591395A10000_05]
  原件 1份
6、馆藏文物清单 [编号:003591395A10000_06]
  原件、电子文本 1份
7、文物商店所在地的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编号:003591395A10000_07]
  原件 1份
办理流程: 受理-处室审核-分管领导签发 
过程图释:
受理
文物局审核
分管领导签发
结束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5(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文化厅 
受理地址: 福建省文化厅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118173 
联系人:  何友文 
监督投诉:  0591-87116640,87118170,87118169
备注:  
表格下载: 暂无表格模版!
数据交互: 联动数据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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