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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来源:文化报   2010年08月25日 阅读:1次 字体大小:[  ]

       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明确,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这部法律草案的现实迫切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在最近几年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同时,非遗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冲击,一些依靠口传身授予以传承的文化遗产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大量珍贵实物遭到毁弃……所有这些,都亟须通过立法明确有关制度。

中国文化部部长蔡武就这一法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中国已于2004年8月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法律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弘扬和展示。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也有必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蔡武在谈到立法的总体思路时指出,一是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二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三是正确处理保护、保存与利用的关系。四是与《公约》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立法者努力使这部法律对接国际公约精神。根据《公约》的规定,草案确定法律的调整范围包括传统口头文学及其语言载体,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和曲艺,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蔡武说,《公约》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包括无形遗产,还包括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工具、道具等,以及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者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据此,草案不仅对无形遗产的保护、保存做了规定,还对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的保护、保存做了规定。

法律草案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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