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文外〔2010〕154号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同意厦门市
南乐团赴菲律宾演出的批复
厦门市文化局:
你局厦文[2010]196号请示件收悉。
经研究,同意厦门市南乐团一行16人应菲律宾长和郎君社总社邀请,于2010年9月9日至13日赴菲律宾参加“第三届马尼拉国际南音大会唱”演出活动,在外15天。国际往返旅费由该团承担,在菲律宾期间的费用由邀请方负担。
请按有关规定办理人员报批手续,做好外事纪律教育,并要求其入境后15天内将出访小结及有文字说明的照片两张报我厅对外文化处。
此复。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福建省文化厅办公室 2010年7月30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