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文社〔2010〕61号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第四批非物质
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化(文化与出版)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文化部令第39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文社〔2010〕17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健全和完善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经研究,福建省文化厅决定,从即日起开展福建省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已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且具备三代以上传承谱系(或百年以上传承历史),具有以下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1、能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
2、扎根于社会生活的文化传统,具有世代相传和鲜明福建地域文化特点和人文特色;
3、在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在文化交流中能产生重要纽带作用;
4、能见证我省重要文化事象或失传的历史记录,及其重要发展阶段或代表人物,可提供认知我省的文化发展史或某个地区群体性文化发展史;
5、体现历史与文化多样性的民间习俗、信俗,其社会影响原则上应在三个县(市、区)以上;
6、代表所在地传统工艺和技能的特色、水平,原则上应在三个县(市、区)以上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对日常社会生活产生直接作用。
二、申报程序
1、各地的申报工作由市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应对市级名录进行筛选、论证后,组织专家会议对具备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经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公示,报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文化厅报送推荐名单。
2、省直企事业单位推荐的申报项目,应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会议进行评审、论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省文化厅报送推荐名单。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由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省直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省文化厅提交本地区或本部门的申请报告,并附推荐项目表和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推荐项目表应注明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并对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2、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市级专家委员会的论证意见、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具体格式见附件一)。省直单位可参照项目申报书格式,提供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3、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4、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直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函件。
5、已正式公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文件。
6、申报材料要求充实准确、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照片和录像片要达到技术要求,录像片要将项目核心特征与价值介绍清楚;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简介一律以A4纸印制,一式5份(原件);电子文本(Word格式)光盘2份。
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四、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1、福建省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推荐申报工作是在全省基本完成首次非遗普查的基础上进行的,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准备,充分运用非遗普查成果,做好第四批省级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
2、科学规范地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要按照规定的申报程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认真组织好筛选、论证、评审和申报材料的审核,确保项目质量。
3、在申报过程中,要重点关注有利于增强海峡两岸和海外华人文化认同的相关项目,有利于展示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项目,以及“中华老字号”(地方小吃类除外)和具有鲜明福建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4、在申报过程中,要从严把握以下情况:
地方小吃,地名传说,一般性的民俗活动、民间信俗,流传范围较小的一般性民间工艺、技能等类型的非遗项目,可纳入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原则上不作为全省性项目;
在同一县(市、区)不同乡镇(街道)流传的项目,应归并申报(同一项目不同保护单位);
5、进一步规范项目保护单位。按照文化部的要求和《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具体承担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等作为项目保护单位,并履行申报、管理、保护和传承职能。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作为项目保护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各级文化馆(艺术馆)等从事非遗保护具体工作的文化单位,也不宜作为项目保护单位。
六、报送时间和联系方式
1、请各地、各部门于
2、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福州市白马北路175号 福建省艺术馆非遗保护部
邮编:350001
联系人:林芳菲
电话、传真:0591—87629357
电子邮箱:744705345@qq.com
附件:1、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书
2、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辅助材料制作要求
二O一O年八月十四日
福建省文化厅办公室 2010年8月16日印发
(共印1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