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文物〔2010〕134号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涉台文物
保护工程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化(文化与出版、文物)局:
2008年12月25日,国台办、国家文物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在泉州举办了涉台文物保护工程启动仪式,中央财政2008、2009年度相应拨专款用于补助我省涉台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涉台文物保护工程有序、高效、深入展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督促各项目管理单位严格依照《福建省涉台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福建省涉台文物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申报、经费的使用、项目的管理等系列工作。
二、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至今年底应完成2008年度中央财政补助的项目、启动2009年中央财政补助的项目。项目进展情况请于7月31日前报省文物局,以便尽快汇总上报国家文物局。
三、建立项目进度季报制度,每季度末由设区市文化文物部门汇总本辖区内各涉台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进度情况,填报“福建省涉台文物保护工程进度情况调查表”,报送省文物局。
四、我厅将于8、9月份组织开展全省涉台文物保护工程实施情况检查,对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工程进展、工程管理等进行检查,对项目管理不到位、工程尚未开展的县、市将予以全省通报,并暂停安排其他保护工程项目。
联系人:常浩 联系电话(传真):0591-87117109
附件:福建省涉台文物保护工程进度情况调查表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抄送:各设区市文管办。
福建省文化厅办公室 2010年7月14日印发
(共印25份)
附件:
福建省涉台文物保护工程进度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 序号 | 文物保护 单位名称 | 级别 | 项目内容 | 补助金额 (万元) | 项目进度 | 具体实施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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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项目进度分为:未启动、规划编制阶段、方案编制阶段、工程实施阶段、竣工;
2、项目未启动的,应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