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福建省人均文化事业费为24.69元,列居全国第12位、华东六省一市第3位。2009年全国人均文化事业费为21.90元,福建省人均文化事业费为24.69元,高于全国平均数2.79元,较上年人均18.68元,增加了6.01元。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排序中,列居第12位。人均最高前五位的省份是:上海(93.51)、北京(79.24)、天津(48.38)、青海(45.88)、西藏(44.69)。
(厅计财处 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