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文化统计信息 2011年第3期 福建省文化厅计划财务处 2011年5月13日 2010
列居全国第12位,华东六省一市第3位
2010年福建省文化统计数据分析报告之二
据2010年度全国文化统计数据汇总信息获悉:2010年全国人均文化事业费为24.11元(上年21.90,下同),福建省人均文化事业费为27.61元(24.69),高于全国平均数3.5元(2.79),较上年人均24.69元(18.68),增加了2.92元(6.01)。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排序中,保持列居在第12位。人均最高前五位的省份是:上海80.92元(93.51)、北京82.44元(79.24)、青海73.07元(45.88)、西藏70.12元(44.69)、天津43.55元(48.38);人均最低后五位的省份是:山东14.50元(13.45)、湖南13.11元(13.73)、安徽12.91元(11.09)、河南10.12元(9.66)、河北9.78元(9.60)。
在华东六省一市人均文化事业费由高到低排序中:上海80.92元(93.51)、浙江44.46元(40.68)、福建27.61元(24.69)、江苏20.74元(20.25)、江西16.47元(15.07)、山东14.50元(13.45)、安徽12.91元(11.09)。福建保持列居在第3位,较上海、浙江相差2.9倍(3.8)和1.6倍(1.7)。
(厅计财处:魏 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