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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福建省人均文化事业费为24.69元列居全国第12位,华东六省一市第3位
  来源:福建省文化厅   2010年05月20日 阅读:1次 字体大小:[  ]

 

 

福建文化统计信息

 

 

2010年第10

福建省文化厅计划财务处            2010518

 

 

 

2009年福建省人均文化事业费为24.69

元列居全国第12位,华东六省一市第3

2009年福建省文化统计数据分析报告之六

2009年度全国文化统计数据汇总信息获悉:2009年全国人均文化事业费为21.90元,福建省人均文化事业费为24.69元,高于全国平均数2.79元,较上年人均18.68元,增加了6.01元。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排序中,列居第12位。人均最高前五位的省份是:上海(93.51)、北京(79.24)、天津(48.38)、青海(45.88)、西藏(44.69);人均最低后五位的省份是:湖南(13.73)、山东(13.45)、安徽(11.09)、河南(9.66)、河北(9.60)。

在华东六省一市人均购书经费由高到低排序中:上海(93.51)、浙江(40.68)、福建(24.69)、江苏(20.25)、江西(15.07)、山东(13.45)、安徽(11.09)。福建列居第3位,较上海、浙江相差3.8倍和1.7倍。

 

(厅计财处  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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