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文化统计信息
2010年第10期
福建省文化厅计划财务处
2009年福建省人均文化事业费为24.69
元列居全国第12位,华东六省一市第3位
2009年福建省文化统计数据分析报告之六
据2009年度全国文化统计数据汇总信息获悉:2009年全国人均文化事业费为21.90元,福建省人均文化事业费为24.69元,高于全国平均数2.79元,较上年人均18.68元,增加了6.01元。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排序中,列居第12位。人均最高前五位的省份是:上海(93.51)、北京(79.24)、天津(48.38)、青海(45.88)、西藏(44.69);人均最低后五位的省份是:湖南(13.73)、山东(13.45)、安徽(11.09)、河南(9.66)、河北(9.60)。
在华东六省一市人均购书经费由高到低排序中:上海(93.51)、浙江(40.68)、福建(24.69)、江苏(20.25)、江西(15.07)、山东(13.45)、安徽(11.09)。福建列居第3位,较上海、浙江相差3.8倍和1.7倍。
(厅计财处 魏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