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本着方便申报单位,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原则,现将我省规范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演出经营主体审批
(一)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申请表见附1)
1、申报条件: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2、申报提交材料:
①申请书;
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③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④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⑥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⑦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3、申报流程: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抄报省文化厅和地市文化主管部门;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申请表见附2)
1、申报条件: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营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2、申报提交材料:
①申请书;
②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③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④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验资报告);
⑤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
⑥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
⑦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3、申报流程: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省文化厅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其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②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③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④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以上两款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
②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
5、审批公示:
所有经审批同意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均在福建省文化厅网站(www.fjwh.gov.cn)上进行公示。
(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申请表见附3)
1、申报条件: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2、申报提交材料:
①申请书;
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申请登记表;
③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④演出场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⑤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批准文件;
⑥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
⑦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
⑧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验资报告)。
3、申报流程: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抄报省文化厅和地市文化主管部门。
4、其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②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③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④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经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除以上两款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
②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
(四)个体演员备案(申请表见附4)
1、申报条件: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
2、申报提交材料:
①申请书;
②个体演员备案申请登记表;
③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④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3、申报流程: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个人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五)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申请表见附5)
1、申报条件: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
2、申报提交材料:
①申请书;
②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申请登记表;
③个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④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
3、申报流程: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二、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审批
(一)申请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活动(申请表见附6、附7)
1、申报提交材料:
①演出活动申请报告;
②《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演出活动承诺书》;
③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复印件;
④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⑤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⑦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
⑧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⑨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⑩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2、申报流程和时限:
流程一:申请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并抄报省文化厅和地市文化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流程二: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文件(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二)申请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
1、申报单位条件: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②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③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
2、申报提交材料:
⑴演出活动申请报告;
⑵《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演出活动承诺书》;
⑶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⑷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⑸近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⑹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的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需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位、国家或地区、证件号码等6个内容。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⑺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⑻如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
⑼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⑽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
⑾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⑿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⒀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资金安排计划书应当含有演出项目的总费用以及演出费、制作费、场租费、宣传费、往返旅费和食宿行接待费等内容;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
⒁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3、申报类别、流程和时限:
类别一:举办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营业性涉外演出(演唱会等),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省文化厅,省文化厅当自材料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文化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一式两份)。
类别二:举办在歌舞娱乐场所(含酒店、酒吧、游乐园、主题公园、旅游景区等)进行的营业性涉外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12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省文化厅,省文化厅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一份)。
类别三: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12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省文化厅,省文化厅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一份)。
类别四: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省文化厅,由省文化厅报文化部相关部门核准,文化部核准通过后,省文化厅当自核准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一式两份)(另注:在厦门地区举办的营业性涉台演出报送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批许可)。
流程一:经批准的营业性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于演出活动举办3日前持文化部或省文化厅批准文件、《营业性演出许可通知单》(表附8)及相关材料到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流程二: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文件(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流程三: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和演出活动相关材料,到省文化厅备案,省文化厅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抄报文化部。
4、审批公示
所有经审批同意开展的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均在福建省文化厅网站(www.fjwh.gov.cn)上进行公示。
特此公告。
附件: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申请登记表》
4、《个体演员备案申请登记表》
5、《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申请登记表》
6、《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7、《演出活动承诺书》
8、《营业性演出许可通知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