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文市〔2012〕11号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同意
香港艺员王菲到厦门市演出的批复
厦门市天视文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告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香港艺员王菲一人,于2012年4月20日至4月21日在厦门会展酒店前草坪广场举办“王菲2012巡唱——厦门站”演出活动,共演出两场。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好演出活动,确保安全并依法纳税。积极配合文化部门对演出活动的现场监管。演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报批。
演出地文化部门要做好演出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抄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安局、地税局,省文化稽查总队,厦门市思明区文体局。
福建省文化厅办公室 2012年1月20日印发
(共印2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