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同意厦门市南乐团12人赴印尼交流演出的批复
2008-07-14
 

闽文外〔2008〕73号

 

厦门市文化局:

你局厦文[2008]18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厦门市南乐团12人应印尼东方音乐基金会的邀请,于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赴印尼参加东方音乐基金会成立25周年庆典活动。该团负责往返国际旅费及签证费,邀方负担在印尼期间费用。

请按有关规定办理人员报批手续,做好外事纪律教育工作,并要求其回国后15天内将出访小结(包括演出场次、观众人数、收入与支出情况以及含有文字说明的照片两张)送我厅对外文化处。

此复。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

 

 

福建省文化厅办公室               2008年7月11日印发

(共印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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