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遗产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邀请招标公告
2008-05-07

 

福建省文化遗产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邀请招标公告

 

为了加强我省文化遗产的的信息管理工作,并为“福建土楼”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提供信息支持平台,福建省文物局拟委托有关单位开发“福建省文化遗产信息管理系统”和“福建土楼网站”。经厅领导同意,将通过邀请招标形式确定开发单位。

1.招标项目:

“福建省文化遗产信息管理系统”和“福建土楼网站”开发(招标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

(2)投标人承担过类似信息系统软件项目成功案例的。

(3)投标人企业注册资金应100万元;具有文化遗产方面信息系统开发业绩的,企业注册资金可适当放宽至50万元

3、相关要求:

(1)项目最高限价20万元。

(2)从项目签约之日起30日内完成软件设计、安装和调试,并投入试运行。

(3)投标人应提供完善的系统维护方案。

4、邀请招标程序:

(1)请具有上述资格条件的单位,携相关资格、注册资金和业绩证明材料,于2008年5月12日前到福建省文物局报名。

(2)省文化厅招标工作小组对报名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资格符合条件的,由省文物局通知其参加投标。

(4)2008年5月20日上午9:30在省文化厅三楼会议室开标。请投标人按照附件所提供的招标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密封随带到现场。

(5)评标小组(由业主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根据投标文件响应情况,确定中标人。

(6)中标人在2日内与福建省文物局签订软件开发合同。

5.本项目采购人:

福建省文物局

地址:福州市白马中路15号,邮编:350005
       联系人:常浩,联系电话:87117109

 

 

福建省文物局

 2008年5月6日

 

 


附件一

福建省文化遗产信息管理系统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招标项目内容

(一)主要货物一览表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1

福建省文化遗产信息管理系统

1

2

福建土楼网站

1

 

(二)福建省文化遗产信息管理系统和福建土楼网站建设项目应用软件需求

1.1总体设计要求

1.1.1设计原则

福建省文化遗产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和福建土楼门户网的开发设计应把握好实用性和先进性、标准性和兼容性、完整性和扩展性、开放性和安全性之间的关系。系统在保证总体架构稳定的前提下,可以扩展,为将来增加功能预留空间;主要的业务设计和功能能适应较长一段时间内福建省文物局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求;能够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的软、硬件和数据资源;系统需要具备易懂性、易用性和形象性,界面清新、操作简单、录入简便,功能、界面等设计符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

1.1.2数据库设计要求

要求使用sql2000作为数据库管理器。要求各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的数据库具备多人同时操作的能力,各文化遗产保护单位要求各自独立数据库,并数据可以通过网络或光盘形式汇总至省文物局中心数据库。

1.1.3数据安全设计要求

由于本系统设计包含了内部管理和对外宣传信息发布等功能,因此在系统设计时要求考虑数据在应用、传输、存储的安全。要求能够做到及时备份,数据传输加密、解密,用户登录密码加密、错误登录锁定等功能。各维护子系统软件自身需带认证功能,与服务器进行点对点认证,确保各子系统安装包外流也能保证服务器数据的安全等。

1.1.4系统架构设计要求

要求将应用程序与数据库、数据库相关文件数据存储分开,要求在不同服务器上运行。应用程序可以在对外公开的服务器上进行运行,数据库(文件)服务器要求在内网运行,确保公网应用服务器被攻击也能保证数据库(文件)服务器的安全。

1.2本系统组成

1.2.1文化遗产资料维护子系统

该子系统要求完成各文化遗产保护单位所有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资料的录入、统计、存储和管理的工作。要求采用C/S架构设计,同时具有自动接收省级文物局发布的公告或者指定的信息(信息要求可以包括文字、图片、文档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核心模块:

1)    档案资料维护

2)    档案资料检索

3)    档案资料利用

4)    档案数据上报

5)    系统公告接收

6)    数据回收清理

7)    系统维护管理(用户、权限、日志等)

 

1.2.2服务器端资料维护处理子系统

该子系统要求能够完成各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上报的文化遗产的相关资料信息的整理、分类工作。同时能够根据设定定期备份数据,记录、跟踪业务操作日志,检查各保护单位上报数据情况,生成统计报表等功能。要求采用C/S模式,独立运行于服务器端。

1)    数据接收检查

2)    数据备份处理

3)    数据回收清理

4)    参数设置检测

5)    操作日志跟踪

6)    公告信息发布

7)    系统报表处理

 

1.2.3文化遗产资料检索子系统

该子系统要求采用B/S架构设计,核心业务操作代码要求采用封装模式运行。要求系统登陆用户登录认证后,方可以进入检索。检索模式要求支持简单检索和高级检索。

1)    用户认证处理

2)    检索条件产生

3)    检索条件提交

4)    检索结果显示

 

1.2.4省局文化遗产资料维护子系统

该子系统要求完全具备“文化遗产资料维护子系统”的所有功能,同时还需要具备检阅各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上报的所有资料的功能。同时要求具有固化、退回、作废遗产资料,设定“服务器端资料维护处理子系统”参数,维护系统用户资料,维护系统用户权限,分配“文化遗产资料检索子系统”账户和授权等功能。

1)    具备“文化遗产资料维护子系统”的所有功能

2)    信息发布管理

3)    各文化遗产资料审核功能

4)    各文化遗产资料的固化、退回、作废功能

5)    服务器端程序参数设置

6)    分配“文化遗产资料检索子系统”账户和授权功能

7)    指定可以对外的资料信息发布至福建土楼门户网

8)    系统维护管理(用户、权限、日志等)

1.3本系统界面设计要求

运行软件后,先载入系统的LOGO图样(即登陆窗口)后进入软件实际界面。软件的主界面要求由菜单栏、快捷工具栏、简单检索栏、数据浏览区、原文浏览区、系统状态栏组成。

注:软件界面设计要求符合各保护单位的特色要求和本系统建设单位的要求。

1.4本系统主要功能设计要求

1.4.1菜单栏和快捷工具栏

菜单栏提供所有的功能选项,快捷工具栏提供最为常用的一组工具。

1.4.2要求具备简单检索栏和高级检索

1.简单检索

要求可以通过关键词、档案门类选择框,可以逐门类、逐表、逐字段检索,检索结果显示在数据浏览区。

2.高级检索

要求可以通过所有录入项作为条件进行检索,支持模糊、精确查找,同时可以在检索过程中暂停等。同时要求可以通过点击检索结果的表头进行逐一排序。

1.4.3数据浏览区

数据浏览区仅根据用户的检索请求作出响应,重新登陆系统该区域不继承显示上次检索结果。数据浏览区采用列表方式显示,显示主要的信息,通过双击一条记录,打开相关单据数据。通过点击检索结果的一条记录,右击鼠标,要求出现“修改、删除、作废、借阅、日志”等功能菜单,通过点击这些功能菜单进去相应的功能操作模块。

1.4.4原文浏览区

1.原文浏览:文件格式要求支持txt、word、excel、pdf、html、tif、jpg等常用文件格式的直接浏览;用户可同时打开多个原文,支持原文的打印、预览、另存、页面设置等功能。

2.原文管理:主要实现对同一资料的多个原文(电子文档、图形文件、影象文件等)的管理。可通过电子文档直接附加等方式加入原文,同时要求记录添加原文的时间。

3.原文添加

可以通过直接浏览的方式选择本地或者局域网共享文件进行添加原文,格式要求支持常用格式,同时要求上传完毕的文档能够完整、不变格式方式的打开。

4.批量删除、批量修改功能

可以将检索结果通过选择确定后进行批量删除,删除之前要求进行二次确认,同时要求将删除的资料删除后可以恢复,只有通过特定权限方可彻底删除资料。

1.5福建土楼门户网

该门户网运用于对外宣传福建土楼的门户网。

1.5.1栏目要求

栏目要求包括“福建土楼新闻、走进福建土楼、福建土楼展示、福建土楼旅游、世界遗产知识、福建土楼保护、福建土楼研究、最新导读、友情链接、预留公网遗产档案查询”等栏目。如下图:

1.5.2接口要求

该门户网要求与省局文化遗产资料维护子系统相连接,能够展现一系列指定可以对外发布的文化遗产资料信息。

1.5.3设计风格要求

设计风格根据要求进行定制设计。

二、招标要求

1、本次采购项目共为一个合同包,投标人应对“招标项目一览表”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投标文件应完整,包含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所有内容。

2、投标人资格条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3、投标单位提供的产品设计标准、开发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投标文件须提供所报产品详细的技术资料,详细技术参数说明,文字资料、注明所报设备、服务的产地、品牌、规格型号以及相应的技术指标、性能等。投标单位的技术方案应能全面适应(或超出)采购要求,不得降低采购技术标准和档次, 且需列出详细技术参数偏离表,所报产品技术配置与采购技术要求相比不得存在缺项漏项。

4、中标单位必须服从采购人的监督、指导并积极主动配合,应允许采购人的工作人员参与设计、系统的安装、测试、诊断及解决问题等各项工作。中标单位必须按照行业专家及采购人提出的意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深化设计,保障项目通过项目评审和验收。

6、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必须详细提交本项目中涉及的软件产品的名称、版本、性能、服务内容、升级办法和技术培训方案等。

7、投标单位应根据项目工期要求,提供包括工程实施任务分解的工作进度日程表,并严格按照该表执行。日程表内容至少应包括软件调研、设计、开发、测试、试运行、初步验收、技术培训、正式验收等。中标单位必须与用户方紧密配合,准确把握需求并快速响应用户需求存在的变化,并以最终用户确认的内容和要求为准。

8、中标单位应作好项目实施记录、施工资料的整理、竣工资料的编制等工作。在工程实施时,必须根据工程实施进度提交相应的阶段性文档。至少包括以下文档:工程实施计划、项目周报、硬件和软件的安装配置文档、应用软件开发文档(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详细设计等)、测试报告。工程完工时将系统的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及测试、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采购单位。

9、中标单位须承诺承担本项目下保密义务, 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将因本次项目获得的信息向第三方外传。

10、中标单位应免费提供技术力量(费用含在本次报价中)保障本次新系统、新增设备的稳定运行及与原有系统设备的稳定集成、平稳过渡。必须按时提供本次采购的所有软件、硬件和系统集成服务,并完成系统的应用集成、安装测试工作,在系统集成中负责解决全部技术问题。若其投标文件中的软件产品等方面的配置或要求中出现不合理或不完整的问题时,中标单位应按采购人要求,提出补充修改方案并征得采购单位同意后付与实施,所需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11、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机构和服务体系,能提供及时、周到的技术支持。

三、其他要求及说明

(一)交付期及工期要求

从项目签约之日起30日内完成软件设计、安装和调试,并投入试运行。

(二)项目实施要求

投标人应提供以下项目实施服务:

1、负责项目需求调研、系统开发、设备安装、调试、运输、培训,并保证系统质量;

2、在设备安装过程中,能够提出比较切实可行的平稳过渡方案;

3、建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由专人负责,确保项目按时按质进行;

(三)系统的交付使用

1、设备安装

(1)中标人必须提供设备实地安装、测试及调试所需的人员及材料,安装工作必须由中标人的资深专家带队进行。

(2)除非采购人另作规定,中标人必须负责一切与系统安装有关的实地工作、协调和服务。

2、验收测试及程序

(1)要求中标人提供测试报告及接受检验来证明系统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各项要求;

3、文  

各类文档应采用标准中文书写,以书面及软盘或光盘形式提交。

 

四、售后服务要求

1、本次采购软件系统要求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上门免费维护。

2、中标人必须坚持以下服务原则:

① 必须由专门机构和专业人才确保项目各项后续服务工作正常开展。专门机构和专业人才须本地化, 该本地化机构具有类似项目建设经验。

② 及时性与实效性相结合:因使用客户要求,软件商能够确保2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非现场服务的,应在1小时内作出响应,并能解决问题。

③ 完整性与规范性相结合:对所提供的所有设备和软件进行服务支持,并对用户与系统相关的其它设备提供必要的服务。服务过程可监督、可管理、可追溯。

④ 实用性与建设性相结合:在确保整个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问题做出预见性分析,并为用户系统将来的发展和扩充提供建议。同时,提供用户咨询服务,对用户在使用系统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改进建议和手段。

3、中标单位应向采购人提供完善周到的本地化技术服务,提供售后服务质量保障方案,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及拥有专业的维护队伍,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质量保证期内提供免费技术支持、保修、系统升级和维护,不收取额外费用。

4、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提供详细、明确、具体的日常维护和应急解决方案,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供详细具体的售后服务方案。

5、中标人应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教材等,为不同的培训对象提供针对性强的培训学习,确保每个参加培训的人员能掌握系统的使用方法,要求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对人员的应用培训措施(包括培训人数、对象、时间、地点、内容等)。

6、中标人有义务根据用户单位的合理意见,对系统进行免费的修改或二次开发以达到用户需求,投标文件须体现相关承诺。

7、供应商应针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详细、明确、具体的售后服务方案及承诺。

、技术培训

1、中标人须根据招标文件及其投标文件提供产品和服务,提出全面的培训计划和课程内容安排(所有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合同签订时征得采购人同意并免费负责实施。中标人派出的培训人员应至少具备同类项目的培训经验,应提供培训人员简历;中标人承担所有参与培训人员的培训费用。

2、培训方式:现场操作应用指导。

3、培训资料:向用户提供整个应用系统的技术说明、操作说明和相关的文档;提供多种培训课程和技术知识讲座资料;详细的培训计划安排表,等等。

4、通过培训,使用户能掌握系统功能,并能够熟练操作;掌握计算机方面的基本操作,可以通过系统实现相关的应用。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技术性能、安装测试、维护保养等全部内容。

5、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

六、合同签订

1、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合同;

2、招标文件条款、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为合同的基础;

七、验收条件

1、中标人应接受采购人对本项目实施的全程质量、进度检查与监督。

2、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完成系统的设计开发、安装、调试实施,由采人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对系统进行总体验收。

3、中标人需向采购人提供完整技术资料,包括各应用系统使用说明等。

4、验收时中标人代表必须在场,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出具《验收报告》,中标人凭采购人出具的验收合格书办理货款结算等有关手续。

 


附件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以下简称:记录档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记录档案包括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形式有文字、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电子文件等。

第三条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备考卷。主卷以保护管理工作记录和科学资料为主。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况。备考卷收载与本处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可供参考的论著及资料。

 

第二章         

 

第四条主卷包括:文字、图纸、照片、拓片及摹本、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文物展示、电子文件、续补等十种案卷。

第五条文字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

(二)地理位置。

(三)自然与人文环境。

(四)历史沿革。

(五)基本状况描述。

(六)价值评估。

(七)相关研究情况。

(八)历次调查、发掘、保护工程、展示情况。

(九)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项目控制情况。

(十)保护标志情况。

(十一)保护机构情况。

(十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十三)附属文物登记表。

(十四)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

(十五)古树名木登记表。

第六条图纸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图纸:地形地貌图;地质图;行政区划图;文物分布图;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等。

(二)考古图纸:考古发掘平面图;典型地层剖面图;重要遗迹分布图和平、剖面图;典型器物图等。

(三)建筑图纸:建筑群体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结构图、节点大样图等。

(四)历史资料性图纸和研究复原图等。

第七条照片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景照片;群体和单体的外景、内景、重要部位照片。

(二)附属文物、重要文物藏品、主要古树名木照片。

(三)保护标志牌、说明牌及界桩照片。

(四)重大活动照片。

(五)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异常现象照片。

(六)历史资料性照片。

第八条拓片及摹本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摩崖石刻、碑碣、重要铭刻等拓片。

(二)壁画、岩画等摹本。

第九条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护规划。

(二)保护工程方案。

第十条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物调查记录。

(二)考古发掘记录、工作报告等。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物保护工程记录、竣工报告等。

(二)文物监测、病害防治记录及成效报告等。

第十二条文物展示卷包括以下内容:

文物展览及陈列方案、工作报告等。

第十三条电子文件卷包括以下内容: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各类电子文件。

第十四条续补卷包括以下内容:

收录主卷内容的动态续补。

 

第三章         

 

第十五条副卷包括:行政管理文件、法律文书、大事记、续补等四种案卷。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文件卷包括以下内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项法规、文件、布告、通知等。

第十七条法律文书卷包括以下内容:

各级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与使用单位、群众性保护组织等签署的责任书、保护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大事记卷包括以下内容: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的重大事件记录。

第十九条续补卷包括以下内容:

收录副卷内容的动态续补。

 

第四章        

 

第二十条备考卷包括参考资料、论文、图书、续补等四种案卷。

第二十一条参考资料卷包括以下内容: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具有参考价值的非正式出版的各种资料。

第二十二条论文卷包括以下内容: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正式发表的研究论文、散见于各种出版物的考古发掘报告(简报)、文摘、报道、历史文献等。上述论文资料数量较多的,可选取有代表性的归档,其余部分编入目录。

第二十三条图书卷包括以下内容: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各种图书。上述图书资料数量较多的,可选取有代表性的归档,其余部分编入目录。

第二十四条续补卷包括以下内容:

收录备考卷内容的动态续补。

 

第五章        管理、装帧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作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要建立严格的收集、整理、借阅、使用制度。记录档案的主卷、副卷、备考卷必须报送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保存记录档案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场地和设施,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主卷、副卷、备考卷)的制作,统一使用国家文物局监制的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等。

第二十七条根据归档的实际需要,案卷可采用装订和不装订两种形式。案卷装订不允许使用金属物。

第二十八条制作档案的书写材料及工具,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如:热敏纸、复写纸、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纯蓝墨水等不能使用)。

第二十九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必须按下列要求归档:

(一)图纸:总体图纸中的地图,必须使用国家专业部门制作的图纸。各类专业图纸应由受过专业训练的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绘制。测绘图纸一般应参照国家标准规定的幅面尺寸套用,如图幅较大无法套用的,可自行制定幅面尺寸,但同一个项目的一套基本图纸,幅面尺寸应尽量统一。所有图纸应采用底图或晒蓝图、电脑打印图。

(二)照片:必须采用专业相纸冲洗,规格不得小于5英寸

(三)拓片:必须用宣纸锤拓。

(四)摹本:尽量用宣纸临摹。

(五)保护规划、保护工程方案、文物调查记录、考古发掘记录、考古发掘报告、文物保护工程记录、文物保护工程报告、文物监测及病害防治记录与成效报告等(包括其中的图纸、照片等全部资料),全文本归档,不拆分。

(六)电子文件,一律采用通用格式存储于不可擦除型光盘(一式两套)。各种磁带、磁盘、幻灯片、电影胶片、录像带、录音带等其他载体的信息必须转换成光盘存储。光盘内应编制文件目录。

(七)专项法规、文件、布告、通知,责任书、保护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需采用原件或副本。

(八)正式出版的研究论文、考古发掘报告、文摘、报道等需采用原件或副本。

第三十条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内容相关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按主卷、副卷、备考卷分别组成续补卷补入档案。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记录档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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