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关于同意乌克兰国家歌舞团“顿巴斯”来我省演出的函
2006-11-03

闽文市〔2006〕214号

 

上海市演出公司:

根据文化部文市函[2006]1746号批复和你公司的申请,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的乌克兰国家歌舞团“顿巴斯”一行39人,于2006年11月5日至11月6日增加到我省三明市演出2场,该演出活动由三明市展源文化体育传播有限公司承办。

请你公司和三明市展源文化体育传播有限公司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好演出活动,确保安全并依法纳税。

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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